| 中国排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排球协会,简称“中国排协”。英文名称为“CHINA VOLLEY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致力于排球(以下“排球”、“排球项目”、“排球运动”等表述均包含沙滩排球、气排球等项目)事业发展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在与国际排球联合会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等国际排球组织及各国家/地区排球协会的关系中,中国排球协会是有权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带领全国排球界弘扬女排精神、普及排球运动、提升竞技水平、推广排球文化,发挥排球多元功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领排球发展。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排球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建立健全排球治理体系,依法开展各类排球活动,促进排球高质量发展;
(二)普及排球运动。引导各年龄段群众参与排球运动,培养排球社会体育指导员,扩大排球项目人口规模,夯实项目发展的社会基础,营造积极的排球文化生态;
(三)提升竞技水平。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组建和管理排球项目各级国家队,建立健全国家队激励机制和保障体系,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各类国际比赛,提升为国争光能力;
(四)组织排球竞赛。完善排球竞赛体系,制定排球竞赛计划,规范各类排球比赛,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家级排球赛事,在华承办或指导举办国际排球比赛和活动;
(五)加强人才培养。搭建专业人才培养通道,大力培养青少年排球后备人才,注册、培训和管理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专业人员。构建排球理论体系,推动排球科研、学术交流和技术攻关;
(六)发展排球产业。统筹规划和积极推动排球产业发展,规范并拓展排球市场,促进排球消费,提升排球职业化水平;
(七)推广排球文化。传承和弘扬女排精神,塑造和传播积极正面的排球形象,增强项目感召力和凝聚力;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国际排球组织、国家和地区排球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提升排球项目国际化水平,参与国际排球治理,维护我国排球发展利益;
(九)制定行业规范。制定并实施排球项目竞赛规则、技术等级、器材标准等各类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反对任何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禁止使用兴奋剂,维护公平竞赛环境,净化行业风气。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依规进行监管和行业惩戒;
(十)加强行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对各类排球赛事、训练、培训等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监管,指导和督促会员单位、赛事组织者、场馆运营方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
(十一)完成法律法规授权,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工作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体育部门认可的排球主管机构和排球协会,行业体育协会管理排球运动的组织,排球俱乐部等。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依法登记的法人组织;
(三)业务范围与本会的业务范围相关;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
(五)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当至少提前6个月书面正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负责人、理事、监事产生和罢免办法;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九)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一)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6-10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会业务领域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
(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不得兼任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六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行使本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席、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第二十八条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出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统筹安排会员大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及所属机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会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免职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协调解决内部矛盾纠纷;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纠纷。本会具有管辖权的纠纷解决适用本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规则。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管辖范围的纠纷,应当首先提交本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处理,当事人对本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未及时处理的纠纷或者对作出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6年5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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